启东市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和最低工资标准有所调整
发布时间:
2015-12-31
启东市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和最低工资标准有所调整
2016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政策,启东市当地政府也有政策调整变化,跟大家一起分享学习一下:
1、启东市最低工资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由目前的1630元/月调整到1770元/月,增加140元。从此,我们病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产假工资都会有一定的变化。
2、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用于支付住院起付线以下的和起付线以上的个人按比例负担的医疗费用,住院乙类药品、诊疗项目的个人自付费用,以及门诊使用的医疗保险范围外的药品、诊疗项目等(原规定“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1000元以上才可用”)。
3、参保人员在签约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刷卡就诊发生的年累计超过600元,超额部分的0—3000元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社会医疗统筹基金按70%比例结付(原规定“按50%支付”)。
4、取消用人单位首次参保职工的免赔期,用人单位职工首次参加医疗保险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自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原规定“于办理次月起,6个月后享受相应的待遇”)。
5、起付标准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年度累计,社会医疗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段确定、累加计算。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0元至2万元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88%支付;2万元至10万元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93%支付;10万元至20万元部分由大额医疗救助资金支付90%,连续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费5年以上的提高到95%(原规定“1万元以内按88%支付;1万元至6万元按93%支付;6万元是最高支付限额”)。
6、参保人员长期工作或居住在南通市范围内非参保地6个月以上的,应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长期居住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备案后,就医购药定点单位范围同就医地参保人员(原规定“选择1-3所医疗机构,报经办机构审核、登记后才作为本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
此次启东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调整,本着降低个人就医成本,更方便更及时更好地发挥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益。(人力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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